挂牌价格: ¥ 477.24万元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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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YTCQGG-25024 | 监测编号 | |||||||||||||||
标的名称 | 莱州市金城镇石虎咀村疗养院房地产 | 转让底价(万元) | 477.24 | ||||||||||||||
挂牌日期 | 2025年08月07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年08月20日 | ||||||||||||||
标的明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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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 |||||||||||||||||
中介机构 | 江苏国衡中测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5年05月31日 | ||||||||||||||
评估结果 | 477.24万元 | 备案单位 | 南京市财政局 |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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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开始日期 | 2025年08月07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延期规则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否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转让标的整体受让,按现有实物现状交易。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前往标的物所在位置对标的物进行尽调。 3.该房产产权持有单位为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产权清晰。 4.其他重大事项详见“苏国衡评报字(2025)第0174号”资产评估报告。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现场考察并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产权中心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主张违约责任。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本项目《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及基础服务费划入产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凭相关交易证明和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赴转让方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手续。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转让为按标的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资产现有状况接收标的。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标的资产转让过户所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交易税费按转让标的所在地房产交易规定执行,由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房产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具体税费须由意向受让方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转让标的涉及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费用,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含当日)起,由受让方承担。 8.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的情况,同意交易完成后在办理标的资产的过户过程中,转让方仅以提供现有资料为其应尽的协助配合义务,其他事宜均应由受让方办理,转让方不承担标的资产过户不能的法律风险。如若因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不可归咎于转让方的因素导致标的资产完成权属变更的日期过于迟延,受让方不得向转让方主张承担未履行协助配合义务的违约责任。 9.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对房产所在地购房政策规定的购房人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谨慎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
处置方案 | |
组织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是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2025年08月20日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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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D座10层 | ||
法定代表人 | 唐伯才 | 注册资本(万元) | 0.000000 | |
企业类型 | 机关单位 |
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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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杨经理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5356613326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标的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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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项目不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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