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价格: ¥ 6.75万元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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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YTCQFM-25003 | 监测编号 | |||||||||||||||
标的名称 | 振华购物卡15张 | 转让底价(万元) | 6.75 | ||||||||||||||
挂牌日期 | 2025年08月05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年08月18日 | ||||||||||||||
标的明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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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 |||||||||||||||||
中介机构 | 评估基准日 | ||||||||||||||||
评估结果 | 7.5万元 | 备案单位 |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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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开始日期 | 2025年08月05日 |
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延期规则 | 以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期挂牌4个周期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否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该项目为购物卡资产包,共计15张,挂牌价为总价 2、看样地点:招远市人民检察院。资产看样为挂牌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9:00-16:00。看样联系人:徐琨 电话0535-3012512 3、标的无发票、无凭证,购物卡具体使用情况及使用地点、期限等请意向受让方自行与相关门店了解确认,卡内余额由发卡机构确认,标的资产一经受让,不可退换,意向受让方未现场看样的视为对标的实际状况的认可。 4、交易标的均为非标准化产品,竞价成功成为受让方,则不得以不了解网络竞价方式或不了解交易标的为由拒绝受让或拒绝付款,也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换货。 5、本次处置资产按其现场展示现状进行转让和交接,转让委托方和交易机构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对标的品质和质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请各意向受让方详细勘察交易标的实物,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谨慎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烟台市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仅就委托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6、交易过程中,若意向受让方发生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无故不推进交易、放弃受让或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等违约行为,交易中心有权采取扣除保证金、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等处理办法。 7、标的可能存在破损、残缺、新旧情况不明等现状,请谨慎购买。 8、本次处置资产按其现状进行转让和交割,委托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委托方对标的余额、面值、有效期、真伪、使用范围、使用限制等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仅就委托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各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人自行于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费用、委托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凭相关交易证明和身份证明赴委托方指定的时间地点办理交割手续,超过交割期限仍未领取标的的,委托方及交易中心不再承担相应保管责任,受让方应承担标的的毁损灭失的风险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察、查阅由委托方提供的标的相关的档案文件等),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交接标的资产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在标的交易、交割过程中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保险、税费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标的交割过程中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保险、税、费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委托方和产权中心不提供邮寄或寄存服务。 5、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政策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要求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项目成交后,受让方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无息退回。受让方未遵守上述承诺或不按期付清交易余款和交易费用或放弃受让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报价周期内若无竞买人响应底价,则项目不成交,所有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息退回。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和其他费用后,同意交易中心在收到委托方出具的划款申请文书后,将相关款项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8、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期限内签署《资产购买申请书》作为报名时的必要文件。 9、受让方同意按成交金额的5%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 |
处置方案 | |
组织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是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2025年08月18日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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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招远市会仙山路36号 | ||
法定代表人 | * | 注册资本(万元) | 0.000000 | |
企业类型 | 事业单位 |
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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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韦经理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535-6613326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标的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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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项目不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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