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26 16:44
第一条 为规范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进行的各类交易中的争议调解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争议,是指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在产权中心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中,因交易一方或与产权转让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认为交易相对方及其他交易相关方,存在违反市场规则、影响交易正常进行或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产生的矛盾或纠纷。
第三条 申请人认为在产权中心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中,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规违约或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产权中心提出调解申请的,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申请人,是指因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争议提出申请调解或处理请求的交易一方或其他相关主体;争议指向的对方为被申请人。
第四条 产权交易争议的调解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权中心相关交易规则,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在申请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 申请人认为确需产权中心组织调解的,应当向产权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产权中心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调解申请,在争议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实施。
可以向产权中心提出调解申请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对信息披露内容、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确定等有异议的;
(二)交易相对方涉嫌违规行为的;
(三)对交易相对方故意不作为或不当作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四)产权中心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争议事项。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交易争议调解申请,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交易争议调解申请;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争议事项相关证明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委托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产权中心自收到交易争议调解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产权中心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产权中心在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实的基础上,积极促成相关各方化解矛盾。如争议事项不涉及第三方利益且争议各方均接受调解的,可由产权中心组织争议各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调解协议,经相关方签字盖章确认,完成调解程序。
第九条 争议调解的期限,一般为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因当事各方未就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终止。
第十条 交易争议调解协议,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争议各方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事项和请求;
(三)调解方案;
(四)调查核实的过程和实施情况;
(五)各方执行调解方案的约定及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在交易争议调解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请求或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得隐匿、伪造证据。申请人未能在产权中心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争议调解申请。
第十二条 因当事人违规以及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拒不执行争议调解协议,影响产权交易正常进行,给产权中心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产权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