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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3-05-26 16:45

 

第一条 为规范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进行的产权交易资金结算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指意向受让方按照信息正式披露公告的约定,向产权中心交纳的用于保障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指受让方依据交易合同约定,通过产权中心向转让方支付购买或增资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交易资金结算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利息结算等。产权中心应当开设独立的交易资金银行结算账户,负责交易资金的收付及管理,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产转让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中心结算交易资金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中心提供交易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五条 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受让方按照交易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划入产权中心资金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第六条 确定受让方后,产权中心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且无违约行为的意向受让方原额退还交易保证金。

 第七条 产权中心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交易价款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凭证出具后7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如交易双方对交易价款划出时间有特殊约定的,可从其约定。

第八条 交易资金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需以外币办理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向产权中心提出申请,并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九条 产权中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交易价款利息。

 第十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产权中心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产权中心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转让方均包含增资方,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均包含意向投资方、投资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产权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