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26 16: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增资行为,保障增资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增资,是指增资企业在履行相关决策批准程序后,通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发布增资信息、公开征集并遴选投资方的活动。
第三条 参与企业增资活动的各方主体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增资企业、意向投资方可直接进场交易或自主选择产权中心经纪机构进行交易。
第四条 企业增资业务按照受理增资申请、发布增资信息、登记投资意向方、选定投资方、出具交易凭证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产权中心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增资活动,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企业增资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受理增资申请
第六条 增资企业通过产权中心实施增资,应当公开发布增资信息公告进行披露。
第七条 增资企业申请增资信息预披露或正式披露的,应当向产权中心提交如下材料:
(一)增资公告申请;
(二)增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近三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增资行为的内部决策文件以及相关批准文件;
(五)对仲裁、重大诉讼、或有负债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的专项说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资产评估核准文件或备案表应当不晚于增资交易凭证出具前提供)。
其中信息预披露的需提供上述(一)、(二)、(三)、(四)款材料。
第八条 产权中心收到企业增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审核,并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意见;对受理的增资业务及时办理增资信息预披露或正式披露手续。
第三章 发布增资信息
第九条 企业增资可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中心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增资信息,合计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其中正式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直接进行正式信息披露的,正式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公告期自产权中心网站发布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 企业增资可在标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进行信息预披露,涉及需要履行最终批准程序的,应当进行相应提示。
第十一条 增资信息正式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增资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增资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
(三)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近三年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五)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的要求等;
(八)投资方的遴选方式;
(九)增资终止的条件;
(十)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增资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一)、(二)、(四)、(五)款内容。
第十二条 增资企业在增资信息预披露或正式披露中,可根据自身需求,从市场、技术、管理、资源等方面合理设置增资条件及投资方资格条件,但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增资企业可在增资信息正式披露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并披露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第十三条 增资信息正式披露中公布的增资条件等内容,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在产权中心尚未收到正式投资意向申请之前,确需调整上述内容的,应经增资行为批准单位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累计增资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且继续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增资信息正式披露期间,增资企业股权结构、资产、财务、经营管理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仲裁、重大诉讼等事项,对增资行为可能产生影响时,增资企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产权中心。产权中心可以根据增资企业的申请补充信息披露内容或中止信息公告。经增资行为批准单位批准,增资企业可终结信息公告。
补充信息披露内容的,信息披露期限连续计算,补充信息披露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累计披露期限不少于增资公告中要求的期限。
第十五条 增资信息正式披露期满未征集到符合要求的意向投资方的,可以按照增资公告约定延长信息披露时间,每次延长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增资公告中明确延长公告期限的,公告到期自行终结。增资企业可变更增资条件,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再次发布信息公告。
第十六条 增资信息正式披露期间,意向投资方可以到产权中心查阅相关材料。
第四章 登记投资意向
第十七条 产权中心接受增资企业的委托提供项目推介服务,负责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工作,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意向投资方拟参与增资的,应当在增资信息正式披露公告期间向产权中心提交如下材料:
(一)投资申请;
(二)意向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
(三)内部决策或批准文件;
(四)符合增资条件的相关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产权中心在增资信息正式披露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就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投资条件提出资格确认意见,并反馈增资企业。增资企业应在收到产权中心确认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逾期未书面回复的,视为同意产权中心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增资企业与产权中心出具的意向投资方资格审核意见不一致的,由增资企业确定意向投资方资格审核结果。
第二十条 经征询增资企业意见后,产权中心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通知意向投资方,同时抄送增资企业。意向投资方应当按照增资公告或者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通知材料的规定,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中心指定账户。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核且按照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意向投资方未按照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资格。
第五章 选定投资方
第二十一条 合格意向投资方未达到遴选启动条件的,增资企业与合格意向投资方以协商方式确定投资方。合格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按照增资信息正式披露中的方式(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单独或组合选用,择优确定投资方。
第二十二条 竞价(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及其他竞价方式)是指在产权中心组织下,各合格意向投资方参与竞价,以竞价结果确定投资方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在产权中心组织下,由增资企业及增资企业股东代表、有关专家组成谈判小组,经谈判小组分别与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谈判,择优确定投资方的方式。
综合评议是指在产权中心组织下,增资企业及增资企业股东代表、评议专家组成综合评议小组,按照增资信息正式公告中公布的遴选标准,对合格意向投资方的竞投文件内容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投资方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投资方确定后,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正式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及时签订增资协议合同。
第二十四条 增资企业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增资企业将增资协议及相关材料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产权中心应当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六章 资金结算及凭证出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增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等。投资方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缴付交易价款,也可通过产权中心指定的账户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 投资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增资协议的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产权中心应于确定投资方后2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且无违约行为的意向投资方原额退还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产权中心在增资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增资价款通过产权中心进行结算的,产权中心应在出具交易凭证后7个工作日向增资企业划出价款,若交易双方对交易价款划出时间有特殊约定,可从其约定,产权中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结算交易价款利息。
第二十八条 产权中心在出具增资交易凭证后,通过网站对外公告增资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中心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企业增资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权中心终结增资交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终结的,产权中心应当立即作出终结决定。
第三十一条 交易过程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按照《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增资企业、投资方等相关方应当对交易过程中获悉的交易各方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对企业增资行为有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产权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增资业务操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