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31 16:14
各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明确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山东产权)从事各类产权交易的服务收费,保证公开透明,现对相关服务收费事项公示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收费
自2023年2月1日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收费按照《关于整合降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3〕21号)执行(详见附件)。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是指《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规定的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行为,包括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行为和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行为。
按照《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通知》(鲁国资〔2020〕2号)规定,承担省市党委和政府重要改革重组任务(省市党委政府的批复文件或会议纪要)的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进场交易项目的服务收费,山东产权只收取交易双方登记挂牌手续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4号)规定,对公开进场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国有企业混改项目,山东产权不再收取投资者任何费用。对于同时符合以上两项政策的,山东产权只收取转让方或增资方登记挂牌手续费,不收取投资者任何费用。
二、金融企业资产交易服务收费
金融企业资产交易服务收费由山东产权与交易相关方协商约定,单笔交易服务费一般不高于成交金额的5%。
金融企业资产交易是指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含抵债资产)处置、实物资产转让等行为。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服务收费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服务收费由山东产权与交易相关方参照《关于整合降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3〕21号)协商约定。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是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经批准以公开方式进行的土地、房屋、车辆等资产出售、租赁行为和其他各类物品处置行为。
四、涉诉、罚没资产交易服务收费
涉诉、罚没资产交易服务收费由山东产权与交易相关方参照如下标准协商约定(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段累进方式收取):
差额计费率(%) |
|
200以下 |
≤5 |
200 以上1000以下 |
≤3 |
1000 以上5000以下 |
≤2 |
5000 以上10000以下 |
≤1 |
10000 以上 |
≤0.5 |
注:“以下”包含本数在内,“以上”不包含本数。 |
涉诉、罚没资产交易业务是指有关机构、破产管理人等主体对其有权处置的执行财产、罚没财产、破产财产、抵债(税)财产依法进行转让或招募重整投资人等。
五、其他服务收费
以上未列明的其他交易行为,以及委托山东产权提供除以上交易基础服务之外的其他市场化服务,相关服务收费由山东产权与各市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六、其他
相关监管部门对交易服务收费有其他特殊要求或出台新规定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关于整合降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3〕2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