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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资产交易规则及流程图

发布时间:2018-03-20 13:28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资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中心交易秩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本规则所指企业,包含国有全资、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本规则所指产权交易机构,指烟台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交易中心”)。

第三条 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参与资产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转让标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不得转让,设置担保物权的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规定。

第五条 转让方应当具备主体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出具相应内部决策文件。

第六条 转让方填写《资产出让申请书》,并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资格证明;

(二)资产权属证明;

(三)资产转让行为的决策、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设置其他权利的,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转让标的权属复杂或存在或有风险的,转让方还应提交转让行为《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 转让方应对《资产出让申请书》的填报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负责。交易中心对所提交材料的规范性负责。

第八条 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信息公告时间,其中,国有全资、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作为转让方的,资产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价格,信息公告时间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民营企业或个人作为转让方的,资产转让底价及信息公告时间以转让方意见为主,交易中心给出合理建议。

第九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十条 转让方在提出转让申请时应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挂牌信息公告中的内容或者终结公告。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者终结的,应由资产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经交易中心审核后,变更公告的由交易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信息公告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购买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四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联合购买资产的,应事先签订协议组成联合购买体,并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意向受让方负责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交易中心对材料的规范性负责。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期满后,仅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采取招投标、拍卖、网络竞价、综合评议等方式确定最终意向受让方。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综合评议由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并通过交易中心以货币形式结算。

第十八条 确定最终意向受让方后,转受双方应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可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第十九条 资产转让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汇入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交易价款后,交易中心应当为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资产交易双方及相关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