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18 15:40
根据《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等相关规定,为切实做好2024年小麦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烟台市粮油储备库有限公司公开挂牌组织收购小麦,收购价格及质量标准如下:
一、收购价格
1.农户收购价格:一等小麦1.246元/斤,二等小麦1.245元/斤,三等小麦1.24元/斤。
2.贸易商收购价格:三等以上小麦1.25元/斤。
二、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指标。容重一等≥790g/L、二等≥770g/L、三等≥750g/L,水分≤12.5%,杂质≤1.0%,矿物质≤0.5%,不完善粒:一等≤6%,二等≤6%,三等≤8.0%,赤霉病粒≤3.0%,色泽气味正常。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呕吐毒素)≤1000μg/kg。
三、增扣量项目及规定
1.水分。实际水分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超13.5%不列入收购范围。
2.杂质。实际杂质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实际杂质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量,过筛回杂。矿物质含量指标超过标准规定的,加扣量0.75%(荞麦除外),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杂质超1.5%不列入收购范围。
3.不完善粒。不完善粒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扣量0.5%;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超8%不列入收购范围。
四、其他
1.小麦质量参照小麦国家标准(GB 1351-2008)执行,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呕吐毒素)限量参照(GB 2761-2017)执行,重金属污染物限量参照(GB 2762-2017)执行。
2.增扣量项目及规定依据(国粮发〔2010〕178号)文件。
3.最低保护价启动时,须增加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公示项。
4.农户送粮需提供自产证明或包地协议,每个农户限量200吨(50万货款以内),超过200吨需提供发票。贸易商需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联系人:孙维华
联系电话:0535-5487699
收货地址:烟台市栖霞桃村镇西庄村
行业监督电话:0535-5212337
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
公布时间:2024年6月18日